成都市温江区永宁中学校章程
(2023年10月19日经第三届第10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审议,2023年10月24日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温江区永宁中学校;简称为永宁中学;学校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城武街127号;邮政编码为611135。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本校是一所实施3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校面向温江区永宁镇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1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9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办学理念:致远教育。
学校办学追求:激扬生命,走向高远。
学校办学思路:思想办学,文化立校。
学生培养目标:学会求知,学会健体,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教师发展目标:培养阳光教师,彰显永中精神;感受幸福教育,成就事业巅峰。
第六条
校 徽:
校 训:永争一流,宁静致远
校 风:和谐融洽,卓越前行
教 风:敬业奉献,合作共生
学 风:乐学多思,修身养性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五年发展规划,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其主要职责包括: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支部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校长在党支部领导下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审议,报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审定。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支部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支部班子成员,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讨论、建议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学生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校务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1.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协调、督办和人事、财务管理等工作。
2.学生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及指导学校德育、艺术、体育、卫生工作;德育队伍管理、学生安全、文体活动等工作。
3.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及指导学校日常教学、教籍、学籍管理、课程设置与落实、师资管理、教育科研、校本研训及校本课程开发等工作。
4.校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后勤保障、资产管理、食堂管理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负责审议和审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决策。校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 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 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备课组接受年级组和教研组的领导。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为每一位学生的幸福奠基”的“幸福教育”理念,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实践活动。
学校认真落实第二课堂行动计划,组织形式新颖的社会实践活动、志愿者活动。
学校充分发挥团队、学生会的组织优势,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活动,不断探索团队、学生会工作的科学内涵和有效途径,努力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精神塑造。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打造书香教室、致远班集体。深化学生行为规范建设,发展学生班级自主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社团建设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给“学有余力”的学生和有特长的学生搭建平台让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充分得到发展,获得成功的体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努力推进新课程的改革,实现教学理念的更新以及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创新,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优良的学风。
学校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加强教学管理的常规检查,达成工作目标。建立教研组长例会制,增强对备课组长的管理与培训指导,努力促使其业务水平的提高。
学校建立骨干分层培养体系,发挥学科带头人辐射作用,发挥名师工作室辐射效应。努力创设教师提升新平台,不断积累教学经验,逐步成为学科有影响力的教师。
学校严格落实“双减”政策相关规定,推进“轻负高质”,切实加强“五项管理”,不断健全降低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机制,实现质量绿色化。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高效课堂,绿色质量”为课改基本目标,坚持“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的课改路线,全面促进教学方式方法的优化,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打造致远课堂教育品牌。
学校进行小组合作下的导学课堂模式,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和课改理念,把“组织学生有效地学”看作是教学的核心,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致远课堂氛围。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完善课堂教学评价模式,建立“以学定教”的课堂教学评价模式,课堂教学评价更关注学生在课堂上的行为表现、情绪体验等。
学校树立科学成才观念,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创新过程性评价办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促进学生树立终身体育、卫生保健的观念,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齐体育、卫生教育课程,认真组织体育达标活动,推行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通过丰富的文体活动提高学生的体育兴趣,发挥体育特长,提高学生全面参与体育活动的自觉性。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全面禁烟。加强卫生保健健康,提高健康教育知识的通晓率,促进学生树立终身体育、卫生保健的观念。
学校抓好校园卫生环境建设工作,实行值周班级制度,检查考核评比制度。加强学生仪容仪表、青春期卫生、食品卫生、科学用眼等方面的教育工作,积极开展防近、防龋齿等宣传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预防教育工作,重视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防毒禁毒教育工作。保证师生饮食安全。
第二十七条 加强体育、卫生、艺术、科技、劳动和心理健康教育。认真贯彻实施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积极推进教育部“体育艺术2+1”实验活动,确保中学生每天一小时文体活动时间。认真举行每年一届的艺术节、校运动会,积极参加成都市、温江区运动会、科技活动等比赛。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全面认识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义,不断加强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建设,在硬件和软件上加大投入。专用教室数量配足,及时更新信息技术教育的设施设备,充分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现教育信息网络化。
学校继续加大信息技术专业教师的培训力度,提升教师运用信息技术整合学科教学的能力,提高信息技术运用于学科教学的水平。做好学校校园网的建设和学校信息资料库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建立敬业奉献、合作共生的教学风气,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遵循“立足实践,服务于教学改革”的原则,推动和开展本校的教育科研工作。
学校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工作职责,营造学校科研氛围,加强学校科研课题管理工作,在全体教职工中树立“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的意识。同时,通过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校学籍,成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 备、图书资料;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 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规定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每期学校将进行“学生成长手册”填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低保家庭学生,按照上级统一标准给予学习资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 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 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实行班主任聘任制度、班主任月度考核学期考核制度,开展班主任师徒结对活动。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 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7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各功能室、专用教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先进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并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并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